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3525,中专文化,籍贯:福建省大田县,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五千元。因判前涉嫌诈骗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从郑州女子监狱押解回平顶山市于当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谋求传销利益,假冒传销人员原某甲女朋友在济源市井克镇原某甲家与原某甲父亲原某乙等见面,当天陈某某和原某甲以去扬州为由返回平顶山市。后陈某某以订婚、租房子、做生意为由,分多次向原某乙打电话索要现金共计52000余元,原某乙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原某甲现金共计52000余元,赃款取现逐级上交传销犯罪集团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洪伟
检 察 员:王 珂
二0二0年三月三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河南省宝丰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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