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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泽州县**镇**街行驶至**超市附近路段时,将行人付某某撞倒,造成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愈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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