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延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55********,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某某**镇**村,住延某某**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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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无 | |||||||
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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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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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6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农机胡同往延寿镇高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延某某延寿镇三人行米业门前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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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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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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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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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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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驾驶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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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坦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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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5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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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
此致
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远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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