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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延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55********,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某某**镇**村,住延某某**镇**村。

   前科劣迹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6.23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20年6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农机胡同往延寿镇高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延某某延寿镇三人行米业门前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证据清单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无驾驶资格( √  )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

酌定

从轻

量刑建议

拘役

5个月

罚金

人民币2万元

备    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此致

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远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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