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寇某龙,男性,197*年5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0014,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某某路某组0*4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黄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寇某龙酒后驾车行驶至黄陵县城某某街往水厂拐角路段,为躲避交警路查,其在调头过程中将执勤交警李某撞倒往逃离现场,并于某某小区门前将车牌拆除躲避调查。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寇某龙已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龙为躲避交警路查而驾车将执勤民警撞倒,致其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寇某龙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万里
检察官助理:杨瑞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寇某龙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龙电话:183****2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候审材料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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