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802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住原籍。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黄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具备羁押条件),2020年4月22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钟某某从重庆市来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在店头镇老街道租赁了一间民房,支付了半年的房租后又返回重庆。2020年4月8日,钟某某和刘某某、龙某某分别从重庆、贵州出发,并于次日在西安咸阳机场汇合,之后三人一起来到钟某某在店头镇租赁的民房。2020年4月11日至14日,刘某某和龙某某在钟某某租赁的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按照约定,单次卖淫收取100元或80元,钟某某抽取30元或20元;包夜卖淫收取500元,钟某某抽取200元。期间,刘某某单次卖淫八次,包夜卖淫两次;龙某某单次卖淫十次,包夜卖淫两次;钟某某共从中抽取132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租赁的民房内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刘某某、龙某某、任某某、樊某某、马某某、侯某、赵某、吴某、王某某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容留二名卖淫女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娟
检察官助理:雷娟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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