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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90,维吾尔族,大学本科,麦盖提县**乡信用社信贷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麦盖提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  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因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因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依某利用自己在**乡和**乡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之便,在**乡和**乡的农民喀某、玉某、阿某、图某、艾某、艾某等6名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办理173000元贷款,后面农民知情后还给农民45000元使用,剩下的128000元归自己使用,至今未向**乡和**乡农村信用社还贷款。

2014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依某利用自己在**乡和**乡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之便,在**乡和**乡的农民艾某、艾某、达某、热某、吐某、马某、伊某、艾某、穆某、马某、努某、吐某、阿某、努某、阿某、吐某、如某、凯某、穆某、吾某等20名农民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们或者他们家人的名义办理588000元贷款,其中以上农民自己使用或者依某还给农民使用的有206700元,剩下的381300元归自己使用,到目前没有还。

2014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依某利用自己在吐**乡和**乡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之便,在**乡和**乡的农民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项目等虚假理由,利用银行的管理漏洞办理贷款761000元贷款,其中以上农民自己使用或者依某还给农民使用的有251700元,剩下的509300元归自己使用,到目前没有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在他人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采取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骗取信用社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米娜·阿塔吾拉

助理检察员:阿热孜姑·吾布力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麦盖提县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八份、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一起已送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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