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20分许,余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博亚医院门口路段时,遇警察临检。余某某驾驶车辆向后倒车致使该车尾部与道路东侧施工隔离护板相撞,造成施工隔离护板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鉴定,送检余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6.62mg/100ml。案发后余某某积极赔偿了围栏修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韬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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