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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云******号车在越州镇西关老鸭子饭店院内倒车时与彭某某停放在老鸭子饭店院内的云******号车相刮擦,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肇事后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韬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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