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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村**组,曾因盗窃罪1996年1月31日被原县级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6日23时30分左右,梅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曲靖市麒麟区**街**路丑鬼酒吧门口路段移动车辆过程中,其所驾车右前轮与停放于该处停车泊位内部的唐某某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左前部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梅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3.74mg/100ml。经认定,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其与事故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韬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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