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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3日20时22分,夏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路口400米时,被民警检查发现夏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韬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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