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0时20分许分,被告人汤某某在曲靖市开发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白牛农贸市场卖凉皮时,因怀疑被害人向某某使用的100面值的人民币是假钱,遂与被害人向某某引发争执。因向某某站在吕氏六盘水羊肉米线店的台阶上揪着汤某某的衣领,汤某某推了向某某的左胸部致使向某某从台阶上直接弹出并仰面倒地。经法医学鉴定,向某某伤情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对致伤被害人持放任的态度,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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