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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街道****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窜至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区**号院东门对面的“乐你家超市”内,见财起意,趁被害人蒋某某疏于看管之际,将其放在超市出售的一箱衣架上面的一部蓝色OPPOReno3Pro5G手机盗走。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及清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韬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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