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安徽省**县***镇*******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豫*******的小型面包车,沿鹿某某真源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鹿某某真源大道与健康街交叉口时,被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士栋
郭元元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县***镇*******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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