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05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辛屯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后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西邑中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受汪某电话邀约到大理市购买毒品,随后郭某某和吸毒人员郭某甲、余某某等人驾驶其妻子施某某所有的云L5****黑色奥迪A6(现已出售)一同前往,6月1日0时许,郭某某容留四人在大理市蝴蝶泉附近大凤路边的土路上在车辆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黄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变更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灿某某留他人在其车上吸食毒品麻黄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鹤庆县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韵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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