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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林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李某、黄某堂、王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林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王某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且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触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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