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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0411,汉族,初中文化,系***,住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费某某妻子孔某某与被害人柴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19时许,在顺城区**镇****小区**侧**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扯。孔某某打电话将被告人费某某找来,费某某到现场后,用铁链及拳头将被害人柴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柴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费某某于2019年8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情况登记表、前科查询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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