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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项城市**路**大药店对面胡同内将受害人曹某某的小飞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周某某又将该电动三轮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现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小飞哥电动三轮车价值3108元。

2. 2019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入到在项城市**学校附近夏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一辆安捷尔牌两轮电动车及卧室床下面的500元现金等盗走。经鉴定:被盗安捷尔电动车价值1462元。

3. 2019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入项城市**路**小区对面董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董某某家的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和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银手镯、一个黄金吊坠以及1万元的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800元,黄金项链、吊坠价值5456元,金耳钉价值696元,金戒指价值3480元,银手镯价值500元,共计10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董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郅欣

检察官:韩辉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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