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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号,务工。曾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家镇**KTV“巴塞”房间唱歌,周某某因琐事与**KTV工作人员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获知陈某某报警后即逃离现场。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由于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已经逃离,纪家派出所民警便返回。民警离开后,李某某、周某一(已判决)、杨某一(已判决)、周某某、周某二(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返回雷州市纪家镇**KTV。在该KTV大门口处,李某某、周某二、周某一、周某某、杨某一等人用拳脚对陈某某的头部、颈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余某某、李某某、戴某某见状进行拦架,在拦架过程中,余某某的头部、腰背部、膝部等处被打伤,李某某的头部、颈部、手臂等处被打伤。陈某某趁余某某等人拦架之机逃回**KTV大厅内,周某某、李某某亦追赶到**KTV大厅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在余某某、李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阻拦下,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才罢休。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周某某、周某二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某、周某某、周某二均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周某二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周某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达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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