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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街**号**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对被害人吴某某在雷州市**镇**村2.7亩水稻田的使用权有异议,认为该水稻田是其与**镇**村余某某承包在先,故而对吴某某心生不满。为了泄愤,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3月12日、3月28日三次用锄头将吴某某水稻田上的灌溉塑料水管打砸坏,2020年4月15日14时许,又用除草剂将吴某某水稻田中正在生长中的禾苗除掉。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四次被毁坏的水管和禾苗价格损失分别为358元、298元、396元、1918元,合计2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土地承包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耕地上的设备、残害耕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智

检察官助理:洪德锐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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