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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马某甲马强,男性,1968年**月**日1968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8********61272219680623001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因涉嫌诈骗罪,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神木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邓某某邓超为了给其小舅子王虎及妻子王瑞调整岗位,经同事王某甲王林介绍认识赵某某赵宏伟,又通过赵某某赵宏伟引荐认识被告人马某甲马强,邓某某邓超为此先后支付赵某某赵宏伟4万余元,支付马某甲马强1.9万元。后马某甲马强凭借和神东煤炭集团神东煤炭集团总经理杜某某杜善周是同学关系,为邓某某邓超小舅子王虎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为王虎调整了工作,但王瑞工作岗位调整未予办理。

2019年七八月份,邓某某邓超的岳父王某乙王志强想给王虎转为神东煤炭集团神东煤炭集团的正式工,邓某某邓超再次联系马某甲马强,请马某甲马强从中帮忙。后马某甲马强以要找人办事花钱为由,从邓某某邓超处取走两张以王某乙王志强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供其使用。后经查证,该两张银行卡分别原有存款20万元。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被取现、转支7万元,在邓某某邓超的催要下,马某甲马强于2020年4月7日存入7万元并将卡退还给了邓某某邓超;另一张工商银行卡,合计被支取了19.9万元,其中给李某某李世业、崔某某崔小宁分别转了4.9万元;给宋磊转了3万元,剩余7.1万元以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金额取现。

2020年6月11日马某甲马强之子马宇杰马宇杰给邓某某邓超退款21.8万元(包括邓某某邓超于2018年向马某甲马强手机转款1.9万元),邓某某邓超向神木市公安局提交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大柳塔神东矿区支行查询回执,中国工商银行榆林肤施路榆林肤施路支行查询回执;中国建设银行大柳塔神东公司小区支行查询回执;农行神木迎宾支行查询回执;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户主:马某甲马强);兴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邓超、王某乙王志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林、杜某某杜善周、赵某某赵宏伟、崔某某崔小宁、李某某李世业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5、提取笔录、录音光盘;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强以有能力为他人调整工作岗位、转正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邓超、王某乙王志强4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兰芳毛兰芳

检察官助理:乔子轩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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