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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马某甲马晨杰,男性,1999年**月**日1999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9********6105261999071385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蒲城县**乡**村**组陕西省蒲城县上王乡西芋村2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晨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时候,被告人马某甲马晨杰在西安市**城西安市纺织城附近通过做兼职认识了被害人马某乙马欢,2019年7月份二人来到神木打零工,期间在神木西沟办事处吴家塔神木西沟办事处吴家塔附近,马某甲马晨杰因手中无钱花,便对马某乙马欢产生诈骗之意,2019年7月30日左右被告人马某甲马晨杰以在马某乙马欢手机上注册APP赚钱为由,哄骗马某乙马欢,让其在手机上输入的马某乙马欢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人脸识,注册了一个“来分期”的APP,之后于马某甲马晨杰盗用马某乙马欢的支付宝在“微品味”,“来分期”等的平台上进行消费、贷款,所贷的款用于自己生活消费,总数额为18000多元,包括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等,给马某乙马欢造成24000多元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e支付查询记录、聊天记录、借款协议、京东自动记录、转款记录、消费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被害人马某乙马欢陈述;3.被告人马某甲马晨杰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振国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马晨杰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审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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