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神检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村**号,住**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被上网追逃,2013年9月30日被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6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抓获,2019年6月2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某某甲、赵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合伙在青海买煤矿,因资金短缺,几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情况下向刘某乙(已判决)提出需筹集资金,2011年3月14日刘某乙向十余名集资参与人集资1.03亿元,并通过银行给刘某甲转款1亿元,剩余300万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后,该四人或以借款人身份、或以担保人身份给集资参与人出具了借据和担保书。2011年3月18日刘某甲等人因煤矿没有购买成功想将1亿元返还给刘某乙并给各集资参与人半个月利息,但因集资参与人不同意,刘某乙便和刘某甲商量,将其中的7000万元以3%月利率贷给叶红霞以弥补利息损失,剩余的3000万元,刘某甲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账号,以3%月利率转贷给赵某某的朋友崔建刚,崔建刚贷款期间归还过1000万元本金(该笔钱打入刘某乙账户),剩余还款被赵某某等人用来购买青海省希尔陇煤矿(该煤矿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股东为刘某甲、某某甲)。刘某乙将叶红霞偿还的7000万元本利和崔建刚退还的1000万元共计8000余万元均及时返还给集资参与人。2012年1月21日,刘某甲等人因资金流东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利息,便又联系刘某乙从李文新、邱宏福二人处以3%月利率贷款240万元用于给前面的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该二笔贷款刘某乙与李文新、邱宏福为共同出借人,且李文新、邱宏富并未报案,故未统计在涉案金额内)。截止目前,共有5名集资参与人报案,涉案存款本金为4000万元,支付过利息1070万元,退还过本金1810万元,往息抵本后未退付存款本金为1184万元(集资参与人刘某丙、刘某丁已利大于本)。
此外,某某甲单独向武某某、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吸收存款共计950万元,支付利息261.35万元,退还本金200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488.65万元。
查封某某甲名下神木市神木镇黄庄村东山路东侧29号房屋(产权证号:09117556),此房为某某甲1991年左右购买土地修建,2008年增建至二层并在房管部门登记,某某甲、贺冬玲(系夫妻关系)二人均同意将此房产主动提供出来用于偿还给集资参与人;另有某某甲之子某某乙在西安房产因未按期偿还按揭,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余款以神木市处非办协处中心名义要求该法院暂扣,不予他人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借款条据复印件、借款保证书复印件、刘某乙、刘某甲、赵某某、某某甲非吸案本息统计表、某某甲个人集资参与人情况一览表、借款条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某某甲证明复印件、某某甲手写支付杨某乙利息情况记录条据复印件、青海德峰矿业有限公司资质、查封决定书、神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暂扣某某乙西安房产拍卖余款的情况说明、六五四购地预付款600万元收据、转账凭证、霍常杰与乔振峰、某某甲所签环境治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霍常杰承诺、霍常杰情况说明、青海棋玉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合股章程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银行流水;2.审计报告;3.证人刘某戊、高某某、白某某、刘某丁、刘某丙、武某某、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某某乙、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伙同他人及单独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晓妮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师永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9121002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黄庄村29号,住西安曲江东君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被上网追逃,2013年9月30日被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6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抓获,2019年6月2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永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师永强、赵光峰(已判决)、刘汉荣(已判决)合伙在青海买煤矿,因资金短缺,几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情况下向刘振斌(已判决)提出需筹集资金,2011年3月14日刘振斌向十余名集资参与人集资1.03亿元,并通过银行给刘汉荣转款1亿元,剩余300万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后,该四人或以借款人身份、或以担保人身份给集资参与人出具了借据和担保书。2011年3月18日刘汉荣等人因煤矿没有购买成功想将1亿元返还给刘振斌并给各集资参与人半个月利息,但因集资参与人不同意,刘振斌便和刘汉荣商量,将其中的7000万元以3%月利率贷给叶红霞以弥补利息损失,剩余的3000万元,刘汉荣根据赵光峰提供的账号,以3%月利率转贷给赵光峰的朋友崔建刚,崔建刚贷款期间归还过1000万元本金(该笔钱打入刘振斌账户),剩余还款被赵光峰等人用来购买青海省希尔陇煤矿(该煤矿法定代表人为赵光峰,股东为刘汉荣、师永强)。刘振斌将叶红霞偿还的7000万元本利和崔建刚退还的1000万元共计8000余万元均及时返还给集资参与人。2012年1月21日,刘汉荣等人因资金流东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利息,便又联系刘振斌从李文新、邱宏福二人处以3%月利率贷款240万元用于给前面的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该二笔贷款刘振斌与李文新、邱宏福为共同出借人,且李文新、邱宏富并未报案,故未统计在涉案金额内)。截止目前,共有5名集资参与人报案,涉案存款本金为4000万元,支付过利息1070万元,退还过本金1810万元,往息抵本后未退付存款本金为1184万元(集资参与人刘平、刘翠萍已利大于本)。
此外,师永强单独向武占龙、马利平、杨来宝、杨振刚吸收存款共计950万元,支付利息261.35万元,退还本金200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488.65万元。
查封师永强名下神木市神木镇黄庄村东山路东侧29号房屋(产权证号:09117556),此房为师永强1991年左右购买土地修建,2008年增建至二层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师永强、贺冬玲(系夫妻关系)二人均同意将此房产主动提供出来用于偿还给集资参与人;另有师永强之子师子龙在西安房产因未按期偿还按揭,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余款以神木市处非办协处中心名义要求该法院暂扣,不予他人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借款条据复印件、借款保证书复印件、刘振斌、刘汉荣、赵光峰、师永强非吸案本息统计表、师永强个人集资参与人情况一览表、借款条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师永强证明复印件、师永强手写支付杨振刚利息情况记录条据复印件、青海德峰矿业有限公司资质、查封决定书、神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暂扣师子龙西安房产拍卖余款的情况说明、六五四购地预付款600万元收据、转账凭证、霍常杰与乔振峰、师永强所签环境治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霍常杰承诺、霍常杰情况说明、青海棋玉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合股章程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银行流水;2.审计报告;3.证人刘永清、高焕、白孝平、刘翠萍、刘平、武占龙、马利平、杨来宝、杨振刚、吴清泉、师子龙、赵光峰、刘汉荣、刘振斌的证言;4.被告人师永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永强伙同他人及单独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晓妮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师永强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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