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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2月1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1月份期间,杨某某在府谷县老高川镇赵峁梁村玉强特焊门市后山一无证矿井先后多次使用割煤机、电镐、装载机进行非法采矿,共盗采国家煤炭资源390多吨,涉案金额118000余元,其中有210吨煤于另外一黑矿矿主刘某某,刘某某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将该210吨煤卖给了府谷县老高川金川鸿泰一厂,杨某某获利63000元。杨某某盗采的另外180吨原煤存放于黑井口,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对杨某某黑井下存煤进行称重,并聘请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对煤质进行煤炭成分检测,经府谷县物价局府价认字【2019】014号价格认定为5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采煤炭资源价值共计118000元。经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证实杨某某非法采矿点位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13号文件公告中的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神府新民矿区”范围内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矿区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过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照片、鉴定聘请书、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综合实验室检测报告、接受证据清单、三联明细单、过磅单、领款单、结算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恒益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府谷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在赵茆梁村一山沟内非法采矿点相关情况协助调查的函、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马某、刘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1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慧

助理检察员:王琳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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