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6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2年9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庚,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壬,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癸,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本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A,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女,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丙,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某某甲、卢某某、王某丁、某某乙、王某庚、王某戊、杨某某、高某甲、王某A、某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王某乙、王某丙、某某甲、卢某某、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王某壬、王某癸、某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09年4月14日,定边县***镇***村***队***组20余名居民就***队***组居民蒋某甲门前争议地(东西至路,南至蒋某甲的现耕地,北至林场南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蒋某甲诉至定边县人民法院。同年8月4日,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446号一审判决,依法确认1999年1月1日***镇政府核发给蒋某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生效。***队***组居民不服,继续上诉,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人民政府,直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2016)陕行终18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定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故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组居民蒋某甲。
在该土地(以下简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明确后,***队***组居民依旧到蒋某甲的耕地上阻挡被害人蒋某甲及其家人耕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A、高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某某甲、某某丙、王某甲、王某丙、某某乙、卢某某进入耕地,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手段,阻挡被害人蒋某乙犁地,致使被害人蒋某乙不能正常耕种;
2.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A、高某甲、某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王某庚、王某丁进入耕地,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手段,阻挡被害人蒋某乙犁地,致使被害人蒋某乙不能正常耕种;
3.2019年5月4日,被告人某某丙、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丙、王某A、高某甲进入耕地,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殴打等手段,阻挡被害人蒋某乙雇佣韩某某犁地,随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蒋某乙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戊与被害人蒋某乙、薛某甲、马某某进行撕打,致被害人马某某轻伤一级;
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戊驾驶***车送被告人王某A、高某甲前往被害人蒋某甲耕地中采取拦截、辱骂、恐吓等手段阻止被害人蒋某乙耕地,期间被告人王某A撕毁被害人蒋某甲家辣椒育苗大棚,后王某甲、某某丙、王某辛、王某己、卢某某、某某甲也前来阻挡,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手段,阻挡被害人蒋某乙不能正常犁地,后被告人王某辛、杨某某将被告人王某A扶至被害人蒋某甲家大门口,被告人王某A睡在被害人家大门口,采取辱骂、恐吓等手段,严重影响被害人蒋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生活;
5.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乙开车送被告人王某A、高某甲前往被害人蒋某甲家附近,被告人王某A、高某甲到被害人蒋某甲家大门口至当天晚上被被告人王某乙接回家中,期间采取辱骂、恐吓等手段,严重影响被害人蒋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生活;
6.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乙开车将被告人王某A和高某甲送至被害人蒋某甲家大门口,至中午时分离开,期间采取辱骂、恐吓等方式严重影响被害人蒋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同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庚、杨某某、某某丙、卢某某、王某丁、王某壬进入被害人蒋某丙家的玉米地里将深水带破坏。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2年7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己伙同王某庚、卢某某、某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某某乙等人给定边县***镇***村***组被害人蒋某甲家洋芋地喷洒除草剂,造成被害人蒋某甲所种洋芋苗11亩发黄、枯萎。经鉴定,被喷洒除草剂的洋芋苗价值人民币22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言材料、现场指认笔录、承包合同、提取笔录、民事判决书、白泥井镇人民政府文件、刑事判决书、病情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B、薛某乙、高某乙、白某某、李某某、乔某某、韩某某、高某丙、石某某、桂某某、高某丁、高某戊、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乙、将登安、蒋某丙靖、薛某甲、蒋某丁、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某某甲、王某丙、卢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某某乙、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杨某某、高某甲、王某A、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丙、某某甲、卢某某、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某某乙、王某辛、王某壬多次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戊、杨某某、高某甲、王某A、某某丙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癸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笑菲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辛、王某壬、王某己、王某庚、王某癸、王某戊、某某乙、卢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A、高某甲、某某甲、某某丙、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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