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18)3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映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园附近。2017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査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家中做满月酒,以赊销方式,骗取被害人顾某某**香烟13条、**香烟4条、**酒2箱。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1636元。
2.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家中做满月,骗取被害人艾某甲**香烟13条、**香烟6条、**香烟2条,**酒(52°)2件。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7088元。
3.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家中过事,以赊销方式,骗取被害人付某某**白酒(50°)8件、**香烟14条、**香烟2条。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3360元。
4.2017年6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其亲戚过事,以赊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紫某某**白酒(38°)5件、**香烟4条、**香烟13条,6月24日微信支付被害人货款2****,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0080元。
5.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其叔伯家里过事以赊销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香烟16条。后经被害人刘某某多次催收,被告人蒋某某分三次给支付被害人刘某某2800元,后又微信支付****。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9920元。
6.2017年7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银行转账出问题不能支付,以赊销的方式骗被害人赵某某软**香烟10条。经鉴定,物价值6200元。
7.2017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谎称亲戚家里过事,以赊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贺某某硬**香烟10条,**白酒4小箱。后经被害人多次催收,被告人蒋某某5月13日微信支付110元,5月11日微信支付700元,6月8日微信支付10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5592元。
8.2016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其亲成过事,以赊销的方式,骗被害人孙某甲**香烟39条。经鉴定,赃物价值24180元。
9.2017年6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其亲成过事,以赊销的方式,骗被害人辛某某**香烟2条、**酒5件,**香烟8条。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5110元。
10.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其家里过事,以赊销的方式,骗被害入苗某某**香烟5条,**白酒3箱、**啤酒8件。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4744元。
1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蔬菜交流平台发布出售黄萝卜信息,后蒋某某通过该蔬菜交流平台以代购黄萝卜为名,分别在2017年12月05日、12月09日12月20日先后三次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共计58000元。
12.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以给贾某某代购黄萝卜为名,先后两次通过农业银行和微信骗取被害人贾某某31550元。
13.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蔬菜交流平台以代购黄萝卜为名,先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28000元。
14.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蔬菜交流平台以给孙某某代购黄萝卜为名,通过微信骗取孙某某5000元。
15.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蔬菜交流平台以代购黄萝卜为名,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柴某某10900元。
16.2018年3月22日、23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蔬菜交流平台以代购黄萝卜为名,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谷某某17288元。
17.2018年3月24日、27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蔬菜交流平台,虚构席某某身份,以给王某乙代沟黄萝卜为名,先后5次通过微信骗取王某乙16767元。
18.2018年2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蔬菜交流平台以代购黄萝卜为名,骗取被害人热某某40000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共实施诈骗18起,诈骗金额总计4162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报案材料、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艾某甲、付某某、贺某某、孙某甲、辛某某、苗某某、王某乙、黄某乙、王某甲、谷某某、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贵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米富华
代理检察员:高定霞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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