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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现住陈巴尔虎旗**苏木**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码为蒙E*****海马牌小型客车沿陈巴尔虎旗辖区G33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89公里加8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旁边护栏上,造成所驾车辆和道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检验,被告人赖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57.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违法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网调凭证、酒精测验单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蓝司法鉴定中心测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建民

2020年1月30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于其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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