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码为蒙E*****海马牌小型客车沿陈巴尔虎旗辖区G33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89公里加8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旁边护栏上,造成所驾车辆和道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检验,被告人赖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57.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违法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网调凭证、酒精测验单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蓝司法鉴定中心测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建民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于其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