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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5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日**时许,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甘KK****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路行驶至江南街道办***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宗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都区法院

副检察长:张鹏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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