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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村**村**号。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4日晚上7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转帐400元给被告人梁某某,让梁某某帮忙购买冰毒。梁某某联系一微信名为“茴頭”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给“茴頭”,之后“茴頭”将放置毒品的定位位置(在阳江市阳东区半山四季酒店的广发银行附近)及视频发给梁某某,梁某某再转发给陈某某,然后陈某某到上述地方将毒品取走。梁某某从中赚取100元。

    2.2020年6月2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转帐220元给被告人梁某某,让梁某某帮忙购买冰毒。梁某某联系一微信名为“八戒”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微信转了170元给“八戒”,之后“八戒”将放置毒品的定位位置(在阳江市阳东区半山四季酒店的广发银行附近)及视频发给梁某某,梁某某再转发给陈某某,然后陈某某到上述地方将毒品取走。梁某某从中赚取50元。

    3.2020年6月3日晚上9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转帐400元给被告人梁某某,让梁某某帮忙购买冰毒。梁某某联系“八戒”购买冰毒,并微信转了300元给“八戒”,之后“八戒”将放置毒品的定位位置(在阳江市阳东区报平小学背后附近)及视频发给梁某某,梁某某再转发给陈某某,然后陈某某到上述地方将毒品取走。梁某某从中赚取100元。

    4.2020年6月6日晚上8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转帐400元给被告人梁某某,让梁某某帮忙购买冰毒。梁某某联系一名叫“安仔”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微信转了250元给“安仔”,之后“安仔”将放置毒品的定位位置(在阳江市阳东区报平小学背后附近)及视频发给梁某某,梁某某再转发给陈某某,然后陈某某到上述地方将毒品取走。梁某某从中赚取1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通话记录;6、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7、微信截图指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梁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进球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光盘捌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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