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三癫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9月19日上午,被害人周某某与李某甲等四人以一名叫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张某丁)的老乡的弟弟打伤其朋友为由而前往江城区城西万国刀具厂附近找张某乙谈判,双方约好当日下午在上述地点见面。张某乙认为周某某等人是敲诈勒索其钱财,便来到阳江市江城区城西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绰号玄某某)开设的发廊内,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张某甲和陈某甲、张某戊(已判刑,绰号老二)、陈某丙(已判刑,绰号老四)、李某乙(已判刑,绰号老七)、陈某乙(已判刑,绰号老十)、陈某丁(已判刑)、杨某某(“三麻子”绰号老十三,在逃)等人,并请求他们帮忙,上述人员同意并带着长刀到达张某乙的出租屋附近埋伏等候周某某等人。当日17时许,当周某某等四人开两辆摩托车再次出现在张某乙的出租屋,发现没人准备离开时,遭到事先埋伏好的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丙、李某乙、张某戊、陈某乙、陈某丁、杨某某等人持刀追砍,致周某某身上多处被砍伤,左手手腕被砍掉。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同案人张某戊、李某乙、陈某丁、陈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维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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