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县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11时许,在阜蒙县**乡**村**张某某家的大门外,被告人吴某某与何某某二人将张某某的老公公何某某从医院接出送回张某某家因此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吴某某与张某某撕打起来,被告人吴某某将张某某的面部打了几拳,造成张某某鼻部红肿出血,当日张某某到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医院)治疗,后又到阜蒙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2020年2月28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标全
助理检察员: 王玉瑶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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