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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2时30分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辽J****1号小型轿车沿玉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驶入对向车道时,与沿玉锦路由北向南行驶陈某某准驾不符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辽J****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2019年4月9日将封装的被告人马某某血样送往阜新方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2019年4月10日阜新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35mg/100ml,属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某某

牛 某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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