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小区**。2013年7月15日,因盗窃被细河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24日,因盗窃被细河公安分局新兴派出所行政局扣留11日;2014年4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细河公安分局东苑派出所行政拘留11日;2013年8月13日,因盗窃被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尹某某在细河区龙畔家园南门附近分别对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某某
牛 某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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