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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XX巷X号XX路派出所社区集体户X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深圳市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后改为深圳市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称 “XX出行长治公司”)提交了“XX出行以租代购业务”购车申请资料,在申请资料中,王某某隐瞒其无稳定收入的实情,虚构了工作单位及收入,使深圳市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顺利通过了其资质审核。2018年8月8日,王某某按照约定,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深圳市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25688元。2018年8月22日,王某某与XX出行长治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车租赁期限为36个月,王某某需向深圳市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首付款25688元(已支付),分期付款共计36期,每期月供7857元,合计305540元,王某某履行合同完毕,该公司会将该车过户给王某某。签订合同后,XX出行长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当日即向王某某交付2018款黑色本田牌雅阁轿车一辆,交车时该车证照齐全,牌照为晋A39XXX,车款189800元、车辆购置税16362.07元、保险费4450.04元,共计210612.11元,已由深圳市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为防范风险,在该车不同位置加装了三个“GPS”定位器,2018年8月28日后,GPS定位系统显示该车先后出现在河北省XX市XX县、辽宁省XX市XX区,最后出现在XX边境附近后GPS定位系统失去信号。自2018年8月29日起,该公司无法联系到王某某。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直至被抓获之日,未给付过分期月供款;王某某取得该车后,伙同他人将车非法变卖后逃匿,王某某从中获利45000元,已被其挥霍。除去已交的首付款25688元,被告人王某某实际诈骗数额为18492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 、报案材料、XX出行以租代购业务申请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交接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凭证书证;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与车辆交接单、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影照片等视听资料; GPS信息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民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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