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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54********,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负责人,住长治市郊区**镇**村**街。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55********,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街**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55********,汉族,文盲,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62********,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街**号。1985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大*),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50********,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65*******,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62********,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59********,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街**号。1981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62********,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管理人员,住长治市郊区**镇**村**区**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68********,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负责人,住长治市郊区**镇**村**街**号。1981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5000元。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鹿某某、秦某甲、赵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3月18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等人自2003年承包**菜市场以来,多次以暴力等手段在菜市场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秩序,侵占集体财产长达12年未向村委交纳承包、租赁等费用,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组织。

1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王某甲、鹿某某、赵某某、岳某某、秦某丙、王某乙,以王某乙为代表与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1月1日签订《蔬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又称“大市场”),承包期限5年,承包费每年10.3万元。2004年10月29日秦某某等人成立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王某乙为负责人。2004年12月30日,秦某某等人以王某乙为代表与鹿家庄村委签订《鹿家庄村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又称“小市场”),承包期限18年,承包费每年10.3万元。2005年1月1日,秦某某等人以王某乙为代表与鹿家庄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又称“扩建市场”),租赁大小两个市场往东延伸扩建场地20亩,租赁期限20年,租金每年6万元。2005年1月30日,秦某某等人以王某乙为代表与鹿家庄村委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原《蔬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延长至2028年12月30日,共20年。

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在上述合同、协议的基础上,违反国家土地、规划、城建等相关规定,以长治市郊区**批发市场的名义,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区大辛庄镇鹿家庄村菜市场违法建房并进行出租,收取租金等款项,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411.21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被告人秦某某等人自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营市场期间,未向鹿家庄村委交纳租金共计3192000元,直至2018年5月份陆续向鹿家庄村委交纳租金共计180万元。

2敲诈勒索罪

    2011年,长治市启越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鹿家庄村“凯旋花园小区”项目。建设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多次阻扰工地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2014年6月、7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分两次到长治市启越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某丙办公室,以阻扰施工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后王某丙迫于压力以转账、承兑的方式交给秦某某、刘某某30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200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王某甲、鹿某某、赵某某、秦某丙在本区鹿家庄菜市场内阻止本村村民孔某甲、冯某乙安装门,并对二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孔某甲、冯某乙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四、其他违法事实

1、2007年9月7日,秦某某、刘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王某甲、鹿某某、赵某某、秦某丙、岳某某在长治市郊区国土资源局遇到反映秦某某等人违法占地问题的本村村民张某某、李某某、柴某某等人,秦某某等人便对上述三人进行殴打。

2、2014年10月28日,秦某某等人因停车问题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并将刘打伤。

3、2016年7月10日,秦某乙、鹿某某因市场摆摊问题与代某某发生争执并将代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明、鹿家庄村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秦某丁、王某丁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丙、孔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鹿某某、秦某甲、赵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鹿某某、秦某甲、赵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建房,获取租金1411.21万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鹿某某、秦某甲、赵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军

                                          张倩倩、焦颖丽

                                      2019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鹿某某、秦某甲、赵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15册、审计报告1册、散页证据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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