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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潞州区****。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7月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除本人吸食外,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出售毒品。

1、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10次向吸毒人员石某某出售甲卡西酮,收款1258元。

2、2019年9月19日至9月21日期间,王某某在本市高新开发区捉马旅店、唐文大厦附近等地,通过微信或现金,4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甲卡西酮,收款1450元。

3、2019年9月21日15时许,王某某在本市高新开发区唐文大厦附近,向吸毒人员巍某某出售甲卡西酮,收款现金100元。

4、2019年9月22日3时许,牛某某向吸毒人员杨某某出售甲卡西酮,微信收款180元,由王某某在本市高新开发区唐文大厦附近将2包甲卡西酮送给杨某某。同日10时许,王某某再次帮牛某某给杨某某送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包。

2019年9月22日,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依据案件线索,在本市高新开发区**王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8包。经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称重及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毒品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净重3.04克。

总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卡西酮3.0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户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牛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等物证、书证;杨某某等证人证言,称重、搜查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微信红包及转账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晓林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散页4页、光盘三张;

3.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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