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现住长治市潞州区清华**号楼**号。2019年7月9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村**楼**号楼**单元**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将3小塑料袋包装的2克毒品“筋”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2、2019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将2小塑料袋包装的1克毒品“冰”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将4小塑料袋包装的2克“筋”以1000元价格卖给王某;
3、2019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将1小塑料袋包装的0.5克毒品“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4、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将1小塑料袋包装的0.5克毒品“冰”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5、2019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将1小塑料袋包装的0.5克毒品“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6、2019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将1小塑料袋包装的0.5克毒品“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7、2019年7月8日17时许,长治市公安城区分局南郊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吴某租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并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9.46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26克。被告人吴某共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2.46克,非法所得45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冰”和毒品“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支付宝照片等书证,毒品、搅拌机等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2.46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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