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04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汉族,安徽省**县人,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教师,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庭**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县***镇**街道**中学)。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AX9***号小型轿车,沿合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丰县岗集镇岗南路交叉口北20米,车前部撞到前方临时停车等候红灯吴某某驾驶的皖P0T***号小型轿车后部,皖P0T***号小型轿车前部又撞到前方临时停车等候红灯闫某某驾驶的皖AX3***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致三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邵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岗集中心卫生院医生对邵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记录,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说明;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闫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白宇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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