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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仵某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11114141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石佛寺镇大仵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镇平县石佛寺镇大仵营村村民仵合壁于2018年12月5日许在镇平县新华路商城门前处与一车辆发生事故受伤,后在镇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肇事方垫付医疗费用两万九千余元,出院后其子被告人仵云轩以仵合壁意外摔倒受伤为由,骗取新农合报销20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金交款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仵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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