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7********,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街**组**号,现住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街**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在盛世官邸小区西侧马路南边,用弹弓夹钢珠把被害人张铮的白色三厢别克轿车车窗玻璃打穿,然后用胳膊肘把玻璃顶开,偷得车内棕色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980元及车主的居住证。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在金台区盛世官邸小区北门西侧马路北边用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谭某某的白色三厢轿车实施盗窃,偷得笔记本电脑,数学教材和学生试卷。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在金台区盛世官邸车库对面马路北边用同样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黑色智跑越野车实施盗窃,偷得六包烟、一袋烧饼以及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偷的电脑及香烟的价格共计人民币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辨认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旭东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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