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郸检公诉刑诉〔2018〕5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现住在郸城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9时30分,在郸城县**乡**行政村**村西头的水泥路上,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豫PG9***的白色别克牌轿车,被郸城县东风乡三秋防火巡逻队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乙、朱某某 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丹

王兰兰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