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9时30分,在郸城县**乡**行政村**村西头的水泥路上,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豫PG9***的白色别克牌轿车,被郸城县东风乡三秋防火巡逻队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乙、朱某某 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丹
王兰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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