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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闵x,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4日被大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押回至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x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尹xx(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闵x商议以闵x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购买一套房屋进行投资,由尹xx支付首付、偿还贷款,房屋所有权人定为闵x。尹xx联系办理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事宜后,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闵x多次与尹xx一起到郑州市浦发银行紫荆山路支行办理个人贷款手续,与刘xx、刘x办理刘xx、刘x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号9号楼13层12A05的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期间,2016年12月5日,尹xx支付刘xx上述房屋首付款11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18日,浦发银行将以闵x名义贷款的200万元人民币转入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住房担保公司,该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监管职责)资金监管账户。2017年9月5日,闵x与刘xx、刘x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9月13日,闵x与尹xx一起到郑州市国土局领取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为闵x),尹xx与闵x商议后,找人按照该闵x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制作内容一致的假不动产权证用于从其他地方抵押贷款。2017年9月20日,尹xx与闵x商议后,闵x将上述假不动产权证交至郑州住房担保公司,郑州住房担保公司工作人员郝xx审核不动产权证内容,确认该房屋从刘xx、刘x名下过户至闵x名下后,郑州住房担保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将浦发银行转至其资金监管账户的闵x200万元人民币贷款转至刘xx账户。2017年9月22日,浦发银行紫荆山路支行工作人员王x从郑州住房担保公司取走闵x交至郑州住房担保公司的假不动产权证。尹xx于2017年7月、8月偿还浦发银行2万余元人民币贷款后,不再还贷。2017年9月以后,浦发银行紫荆山路支行副行长白x多次催促闵x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闵x推脱。经鉴定,闵x交至郑州住房担保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上的印文与样本上内容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017年9月30日,尹xx与闵x商议后,闵x在未依照与浦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要求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使用上述真实的不动产权证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魏xx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将上述真实的不动产权证交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魏xx借给闵x200万元人民币,同日,闵x将扣除费用的剩余钱款转至尹xx账户。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闵x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闵x的供述;2、证人张振楠、白x、郝xx、魏xx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浦发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存量房买卖合同、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性担保函、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x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闵x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闵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梦 溪 

       代理检察员:马  征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附:

1. 被告人闵x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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