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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7〕9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穰东镇****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6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15年4月23日20时30分许,薛某某抱着生病的二岁儿子坐其朋友开的未悬挂车牌的黑色宝马车,行至邓州市三贤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郑某带领协警李某、黄某等人查获。被告人薛某某因嫌交警执法耽误时间,下车张口就骂并搧了协警李某一巴掌,打了一拳,并将协警手中执法记录仪打掉,接着又搧了协警黄某一巴掌,踢了两脚。后被告人薛某某逃离现场。

二、危险驾驶罪

2015年8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轿车,沿邓州市三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三贤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北侧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5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李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卿

白 冰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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