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113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邓州市构林镇袁岗社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6.05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3、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检测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彬
丁凌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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