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通榆县开通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客车,沿开通镇新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荣兴汽修”南100米处时,将行人韩某某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陶某某驾驶的吉J****号小型轿车后车窗上,造成韩某某受伤,陶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逃逸,于案发两小时后到通榆县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8mg/100ml。属醉酒驾车。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发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通榆县中医院出具的挂号凭证及心电图;
2.被告人杨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韩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白城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白)公鉴(理化)字[2019]578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吉林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致一人受伤,一车辆损坏,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志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开通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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