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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3月20 日14时许,持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悬挂号牌为D****7号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丰镇内行驶至原东丰县植物油厂路口时,被东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庆

检察官助理:马语潇

 2020年5XXX444月22XXX日   

附项: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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