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东辽县**乡**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3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司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19时10分,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牌照号为吉D****6号两轮摩托车,行至东丰县杨木林镇内小桥路段时,不慎摔倒,杨木林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拒不配合民警进行呼吸酒精检测,遂将其移交东丰县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处理。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庆
检察官助理:马语潇
2020年7XXX444月23XXX日
附项:1、被告人司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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