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县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24日,被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辽滨沿海经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7月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2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区分局侦查终结,盘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L****2银灰色捷达轿车载着崔某某和王某某二人行至盘山县沙岭镇热台村一处路边,而后被告人高某某向崔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提供冰毒并容留其在车内吸食。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L****2银灰色捷达轿车载着崔某某行至盘山县沙岭镇热台村一处田地,而后被告人高某某向崔某某提供冰毒并容留其在车内吸食。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L****2银灰色捷达轿车载着崔某某行至盘山县沙岭镇热台村附近的路边,而后被告人高某某向崔某某提供冰毒并容留其在车内吸食。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L****2银灰色捷达轿车载着崔某某行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交通岗附近的桥下,而后被告人高某某向崔某某提供冰毒并容留其在车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户籍证明信;3.行政处罚决定书;4.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铎
检 察 员: 王颖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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