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法库县法库镇***小区北门附近公路时,因观判不周,采取驾驶措施不当,将前方行人亓某某撞上,致亓某某被相对方向耿某某驾驶的辽A****W小型轿车撞上,致亓某某死亡。肇事后,方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鉴定书(辽法公***字[2019]***号)鉴定:亓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致生命中枢机能障碍而死亡。此事故经法库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亓展无责任。
2019年2月19日,方某某赔偿亓某某近亲属人民币40000元。2019年3月3日,方某某赔偿亓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000元。亓展近亲属对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库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4、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洪亮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七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