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法库县法库镇***小区北门附近公路时,因观判不周,采取驾驶措施不当,将前方行人亓某某撞上,致亓某某被相对方向耿某某驾驶的辽A****W小型轿车撞上,致亓某某死亡。肇事后,方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鉴定书(辽法公***字[2019]***号)鉴定:亓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致生命中枢机能障碍而死亡。此事故经法库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亓展无责任。

2019年2月19日,方某某赔偿亓某某近亲属人民币40000元。2019年3月3日,方某某赔偿亓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000元。亓展近亲属对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库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4、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洪亮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七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