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19〕11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诉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1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号***室内,容留亓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号***室内,容留亓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3.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号***室内,容留亓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4.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号***室内,容留亓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5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号***室内,容留亓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电子登记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12月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