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1月初的一天,在抚顺市新抚区**路“圆通速递”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快递件盗走,内有又木红枣黑糖姜茶三盒。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0元。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物品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在抚顺市新抚区**街“爱健”洗衣店,将被害人曹某某的快递件盗走,内有TF口红一支。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8元。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物品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2月12日10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路“小不点”平价超市,将被害人侯某某的快递件盗走,内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十五包;将被害人魏某某的快递件盗走,内有马丁保湿亮肤身体乳一瓶、马丁温和清洁护理液一瓶、马丁洁净去屑洗发露和马丁洁净滋养沐浴露一套、黑人牙膏一盒、神奇牙刷旅行便携套装一套,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22元。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物品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某甲共实施盗窃三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宋某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第三起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起事实。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被动返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酌情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检察官助理齐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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